富蘭克林‧國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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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克林成長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年配息-美元-A股

Franklin Growth Fund

基金配息組成項目表

備註

註1.可分配收益包括投資股利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對於會計年度中未被分配之收益,計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註2.可分配淨利益為可分配收益扣除基金應負擔相關成本費用及未實現資本損失,但不包括未實現資本利得。
註3.投資人應注意配息率並非等於基金報酬率,於獲配息時,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
註4.依美國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人所獲得的基金配息其來源是長期資本利得者免稅,短期資本利得與一般配息所得則須課徵30%預扣稅。但依2004年美國工作機會創造法案(the American Jobs Creation Act of 2004),各基金從其美國境內來源的合格利息收益(Qualified Interest Income)與短期資本利得(實質財產所得部份除外)等所支付之配息於稅賦優惠期間可享有免除美國預扣稅之優惠;目前此稅賦優惠期間已依2015年保護美國人免於高稅法案(the 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Tax Hikes Act of 2015)予以永久延長。各基金符合該稅賦優惠之配息金額比率依各基金情況而有所不同,將依照實際狀況而定。
註5.所列股票型基金主要配息來源為股息收益,境外基金機構針對基金配息政策設有相關控管機制,視實際收到股息收益及評估未來市場狀況以決定當期配息水準,惟配息發放非保證,配息金額並非不變,亦不保證配息率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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