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兼顧法令遵循以及客戶權益,並配合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規要求落實客戶審查程序,本公司仍須請您提供相關的資料,如果您無法配合時,本公司將提醒您提供資料,必要時也會依照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規採取管理措施(例如婉拒交易或暫時停止交易),不過只要您將資料更新完畢後,本公司會立刻恢復您的相關權限。
(註1)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4條第1款,投信投顧事業員工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 1.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 4.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註2)又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4條第15款,有以下情形
得依契約約定為下列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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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於「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情形,投信投顧事業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
2. 對於
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投信投顧事業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