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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你的股東權益
2010/04/02
這個禮拜,我將談論我認為對投資人極為重要的課題,特別是針對長期投資人而言。除了尋找下一個絕佳的投資機會外,投資人更重要的是把握既有機會並勇於投資,同時須具備堅強的信念與決心,才能確保持續維持於正確的投資策略。
我個人認為,股東行動主義並非一種特權,它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當我們投資一家企業時,我們不僅擁有該公司的部分股權,相對地,我們也肩負監督公司發展的部份責任。如果認為公司出現某些問題,那麼身為股東的投資人應積極採取行動並向管理層提出相關建議。
然而,由於可能需要耗費極多的時間和精力,甚至是金錢以說服管理階層採取改善行動,大多數的小股東往往並不積極行使股東權利,若要成為強勢積極股東,投資人可能還須耗費鉅資聘請律師。因此,當投資人認為公司朝向錯誤方向發展時,通常傾向於採取最快速的管道解決,出脫持股。
若有足夠的股東出脫持股而導致股價下滑,該公司的管理階層或將意識到他們的決策並無法獲得市場接納,進而促使他們改變既有決策。然而,即使拋售賣壓可能促使管理階層作出決策上的變動(本身發生的可能極低),但對已售出持股的投資人而言一切都已為時太晚。因此就長遠角度來看,相較於積極行使股東權益,持續買進賣出個股的投資策略較為昂貴且耗時。
我們行使股東權益的積極度往往有所不同,初始步驟通常是與該公司的管理層和董事溝通並表達意見,一般而言,已能發揮足夠的效果;若效果不如預期,隨後可能採取更為積極的行動,如罷免董事職務等。然而,後者需要大量投資人團結一致、表達相同的憂慮才能實行。在決定採取股東積極行動主義的時間點及必要性時,必須仔細權衡輕重,判斷個人的投資比重高低,以及採取積極行動成功的機率為何,以確保所耗費的時間和金錢能獲得相應的成效。
2006年5月,我們對一家國際大型製造業執行股東權益的行動正是一個成功的案例。該公司過去為使用原始廠牌而定期支付創始家族象徵性的固定權利金,然而,該公司董事會在2006年第一季時,決定將此筆固定費用的支付改為淨銷售百分比法,此一轉變導致權利金費用大幅提升。當該公司在第一季季報中揭露這項政策變動時,我們立即於2006年5月5日致函公司管理階層表達強烈反對意見,並詳細說明此項變動將侵犯少數股東的股東權益。
隨後,我們帶領眾多小股東向各方抗議,包括公司本身,各董事會成員及當地監管機構,最後更透過媒體將此事公諸於世。通常,我們並不贊成利用公共傳媒處理此種事務,但此次我們深感已用盡所有其他可行的方法但所得成效甚微,我們才決定將事件公開。此外,由於這個重大的轉變涉及上市公司,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儘快尋找到適當的管道溝通我們及其他投資人的擔憂。
2006年5月8日,我們共同的努力終獲成效:該公司撤銷原先支付權利金予創始家族的計畫,公司更進一步宣布該品牌的所有權將無條件轉移至公司,確保未來不再需要支付任何權利金相關費用。在發出相關聲明的前三天,該公司股價跌幅逾8%,而在新決策公佈的次日即回漲2%以上。
創始家族、公司管理階層與董事最終決定取消原先決策,事實上對各方都帶來助益。他們的回應顯示他們極為關注少數股東權益,而這正是我們用以判斷公司是否具備良好公司管理的指標,他們的行動也再次確立我們對該公司的信心,以及我們對其長期投資展望的樂觀看法。
我希望這個例子可以激起你對成為一個積極行使股東權利的投資人的興趣,此外,若你不贊同管理階層的決策時,我建議你在時間及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勇於發聲並積極採取行動。我們雖是小股東,但若能表達出個人認為正確的看法與建議,或許能為公司與全體股東帶來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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